一生只娶一位皇后,這在帝王中可謂少之又少,因此被稱為「專情」的皇帝也屈指可數。明成祖朱棣就是其中之一,他一生僅立過一位皇后馬氏,馬氏早逝后,他執意要納小妹妹徐氏為后,沒想到徐氏竟拒絕入宮,寧愿剃度出家當尼姑,也不愿接受皇上的求婚,使得大明的皇后之位空懸長達17年,可見她定力之堅決。
這位拒絕皇上的求婚、出家為尼的女子,就是明朝第一奇女子徐妙錦。她為何拒絕入宮為皇后,接受朱棣的求婚?
洪武年間,明朝開國之戰如火如荼地打響,朱元璋麾下有一位大將徐達,他來自漢族農民家庭,文化不高,但卻是個天生的軍事天才。
1360年,朱元璋進攻集寧(今江蘇南京),此時陳友諒控制了長江,對南京形成了水路封鎖。朱元璋的大軍陷入重圍,糧草接濟被截斷,局勢萬分危急。
此時,徐達提議以水軍突襲陳友諒的江防軍,他親自帶領朱元璋的水軍,翻山越嶺,繞到長江上游,然后順江而下突襲陳友諒的水寨,一舉擊潰封鎖,為朱元璋打開了救援之路。
此戰一舉扭轉了朱元璋軍的被動局面,為日后明朝的建立立下了汗馬功勞,徐達也因此而聲名鵲起,有「開國第一功臣」的美譽。
此后,徐達又率軍平定了張士誠,擊退北元軍,功勛卓著。朱元璋為拉攏徐達,將自己的四兒子朱棣許配給了徐達的長女徐妙云,兩家就此結為姻親。
徐妙云生性溫柔,善解人意,受到朱棣的寵愛。兩人感情甚篤,朱棣即使日后成為帝王,仍對妙云一往情深。
而徐達的次女徐妙錦,生性聰慧,但不喜權力爭斗,性情高傲,不好浮華外表,喜讀佛經,不事妝飾,行為舉止更像是一個出家人。
她從小就對紅塵名利不感興趣,無意于追求權勢,只想一個人獨處,靜讀佛書。兩姐妹截然不同的性格,也預示著她們迥異的人生道路。
建文元年,朱棣在靖難之變中奪取帝位,是為明成祖。次年,他正式登基為帝,改元永樂。皇后馬氏在永樂五年因病去世,年僅30歲。
馬皇后生前體貼懂事,深受朱棣寵愛。她的早逝讓朱棣悲痛欲絕,甚至不忍心將她入殮。大臣們見皇上日夜哀哭,憂心國事日久失治,數次進言勸皇上振作精神,早日選后,以免國家大事受阻。
朱棣終究還是接受了大臣們的建議,開始在馬皇后的親人中物色新的皇后人選。他看中了馬皇后同父異母的小妹妹徐妙錦,覺得以徐妙錦的才華和姿色,最配得上這個位置。
于是朱棣命人傳話與徐家商討,表示想迎娶徐妙錦為皇后。徐家對此鄭重其事,徐妙錦的母親也略一遲疑,就同意了這門婚事。
按照古代帝王的慣例,皇上的意思就是命令,徐家也沒有拒絕的理由。再加上徐妙錦的出身顯赫,名正言順,徐家決定接受這門姻緣,全力準備迎接公主入宮大婚的籌備工作。
然而出人意料的是,當徐妙錦本人得知這個消息后,態度極為堅決地拒絕了!
她直接向朱棣呈上一封言辭懇切的信函,請求皇上開恩,準她剃度出家,不入宮為后。她在信中表示,自己向來不染紅塵,志向是要當一名虔誠的佛門弟子,請求皇上成全她這份心愿。
信中還提到,她早有隱居深山的想法,只盼著能遠離塵世,過一種簡單的生活。皇上的美意她心領了,但自己向佛之心已久,實在無法接受這門婚事。
朱棣看完信后勃然大怒,他質問徐妙錦的母親:「你不愿意將女兒嫁給朕,竟然還想選擇什麼樣的女婿?」
徐母嚇得面色蒼白,顫抖著回答道:「陛下息怒,妙錦是不懂事的女孩子,母親這就好好教導她。」
徐妙錦聽說朱棣動了殺心,意識到徐家已經陷入危機。她再一次痛哭流涕地給朱棣寫了一封信,語氣更加懇切,表達了自己向佛的決心。
信中她寫道:「妙錦自幼喜讀佛經,向佛之心久已萌生。皇上圣明,妙錦之志望想必已看在眼里。妙錦不才,愿以此生侍奉佛門,永遠不嫁。還望皇上開恩,讓妙錦早日剃度,以全妙錦之志。」
信中懇切的語氣最終打動了朱棣,他想到馬皇后的溫柔,也理解了妙錦的志向,便宣布同意徐妙錦出家為尼,并派人送她去雨花台后山的皇姑庵剃度。
徐妙錦剃度為尼后,朱棣也沒有再納新后。大明的皇后寶座就這樣空懸了17年,一直到宣德元年,朱棣才在大臣們再三勸說下,冊封韓氏為皇后。
韓皇后溫順懂事,助朱棣處理后宮事務,但朱棣對她始終沒有馬皇后的情意。每每望向空蕩的皇后寶座,朱棣心中也許還是會想起徐妙錦吧。
而徐妙錦在皇姑庵過起了尋常尼姑的生活,每日誦經念佛,過著樸實無華的日子。村民們見她不染紅塵,都夸她志堅行修高潔。
多年后,徐妙錦在皇姑庵中去世。她雖未曾為皇后,但朱棣還是特意命人以皇后的儀仗將她葬于明孝陵皇家陵寢之中。
一段沒有開始就已結束的姻緣,以這種最鄭重的方式畫上了句號。盡管徐妙錦拒絕入宮,但皇上對她的情義,卻超越了妻妾的區別。
徐妙錦一心向佛,不愿入宮為后,其中的原因也令人猜測。或許她性格高傲,不愿受皇上的約束;或許她不愿成為姐姐的影子;又或許,她真的一心向佛,不愿被紅塵染指。
但無論如何,她寧為尼姑不當皇后,亦是非同尋常的人生抉擇。這位明朝第一奇女子,用自己的一生,詮釋了何為自主與堅持。
正是有了這樣堅定不移的女子,一個朝代的歷史才會波瀾壯闊、豐富多彩。她以寧為尼姑的決心,書寫了獨屬于自己的傳奇人生。
版權所有,禁止轉載。 違者必究法律責任。